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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六个月被改判八个月,只因认罪认罚从宽后又想上诉减刑
时间:2020-03-1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突然反悔,提出上诉,原来“真诚悔罪”是假,想通过“上诉不加刑”的方式减轻刑罚才是真。近日,经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菏泽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菏泽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6月,张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心梗)被暂予监外执行。其间,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次。2019年4月19日,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巨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被移送巨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巨野县检察院根据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却突然反悔,提出上诉。

  

巨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系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应回归标准化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诉。

  

巨野县法院将案件移送菏泽市中级法院后,该院通知菏泽市检察院阅卷。菏泽市检察院经详细审查并讯问原审被告人后认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其他正当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地认罪悔过,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遂依法支持抗诉。

  

2月21日,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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