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黑某某是当地一家轮胎销售店的店主,而余某某则是一名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驾驶员。2022年12月11日,余某某自带轮胎前往黑某某的店铺,双方约定以每条50元的价格或旧轮胎折抵的方式更换两条轮胎。然而,在更换过程中,意外骤生——一条轮胎突然从钢盆中脱离并飞出,不幸击中了正在作业的黑某某的双手,导致他遭受了严重的伤害,并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黑某某以义务帮工受害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余某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而余某某则反诉黑某某,主张双方之间实为承揽合同关系,并要求其赔偿轮胎、钢盆的损失费以及垫付的医药费,同时追讨被扣押的轮胎。在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后,黑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调查与细致询问,发现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法律关系的误解。为此,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义务帮工与承揽合同的法律定义及区别,逐一解答了双方的疑问,并基于事实与法律,为双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检察机关的公正耐心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渐从对立转向和解。黑某某放弃了要求余某某赔偿医药费的诉求,并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并在检察机关的到场监督下,归还了余某某留在店内的三条轮胎。同时,余某某也展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决定不再要求黑某某退还事发当日支付的2000元人民币。
在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因更换轮胎意外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仅用时20余天便实现了从受理到和解的跨越,这一高效公正的调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感谢。下一步工作中,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践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拓展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做实人民群众能感受到、可感受、感受得到的“检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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