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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从“接住”向“接好”迈进,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办好办优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近日,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元龙主持,邀请办案机关代表和3名听证员参加。
2024年10月的一天凌晨,赵某甲(已判决,下同)邀约了其父亲赵某乙及继父李某前去其事先踩好点的被害人周某家,将周某停放在大门口路边的一辆蓝色五星牌三轮农用车盗走。经公安机关委托估价,被盗三轮农用车价格为20179元。案发后被盗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赵某乙、李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对赵某乙、李某涉嫌盗窃罪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处罚,赵某乙、李某的盗窃行为仍应受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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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检察官围绕行刑反向衔接制度的适用展开释法说理,在全面通报案件事实、证据审查的基础上,特别指出本案两名被不起诉人赵某乙(73 岁)属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经济困难的特殊群体,李某属无固定经济来源,以拾捡垃圾为生的弱势群体。两人的违法行为均应受到行政处罚,但结合实际调查情况,检察机关拟建议公安机关对赵某乙、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但不予罚款的处罚。

经听证员充分评议认为,司法机关既要维护法律权威,亦需彰显司法温度。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李某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虽触犯法律应受处罚,但综合考量其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及执行效果等因素,为避免因缴纳罚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引发执行难等问题,提出了对赵某乙、李某仅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予罚款的评议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评议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

本案的精准处置,既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实现惩戒目的,又以“有温度的减法”避免老年弱势群体因罚致贫,践行了“如我在诉”理念,彰显了“司法为民”温度。在今后的工作中,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努力让案件办理有尺度更有温度,以检察新作为助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