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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
时间:2024-04-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让我们一起学习安全保密常识
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问:《保密法》规定了哪些严重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问:公民保密守则十不准是什么?

1.不准将工作中所知悉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置涉密信息;
4.不准在移动电话普通电话中谈及涉密事项;
5.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密件;
6.不准携带密件回家或在家中处理涉密信息;
7.不准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8.不准私自将密件带出境外或参加涉外活动;
9.不准在著述或个人邮件等公开信息中涉密;
10.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发布涉密信息。


问:泄露国家秘密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第六十一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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